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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條款及付款規則
銷售通則說明
以下簡稱"賣方"是指喜利得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買方"是指公司行號或個人向喜利得股份有限公司購買貨品的顧客。.
以下簡稱"貨品"是指經買賣雙方合意於本送貨單上所列的買賣標的物。
付款條件
買方向賣方訂貨之同時,買方即生付款義務。
買賣雙方若另有合約則從其約定,若無約定付款條件時:
- 新客戶第一次交易或超過一年以上未交易之客戶,一律採貨到現金(現金票)交易或貨到刷卡為主,亦可先電匯/轉帳付款。
- 常態客戶則依喜利得所核定的當月結天數,依約月結付款。
銷售價格
賣方有權主動調整銷售價格。
本送貨單貨品售價不含5%營業稅,買方必須支付給賣方包括貨品貨款及應附加的營業稅金。
運送
- 在接到買方訂單後,賣方將儘可能快速配送貨物,且運費由買方負擔之。
- 運送中貨物的所有權歸屬賣方。
- 買方於收到貨物後應立即檢查,如產品有錯誤、破損或瑕疵的情形,至遲必須在出貨日起14天內(含例假日),以書面或電話通知賣方。逾期未通知,視為承認所受領的貨物。
- 由於買方給予錯誤的資訊所衍生之錯誤運送,責任將由買方承受並負擔相關運費。
- 賣方有權決定分批交貨和任何急件所生之快遞費的請求。
- 對於分批交貨的物品如有瑕疵,買方不得據以要求取消尚未交貨的剩餘訂單。
- 非常備庫存品必須在交貨日60天前通知賣方,未能於時間內通知賣方,將視同緊急訂貨,空運費用由買方自行負擔。
退貨辦法
依本送貨單所寄交的貨物,在未取得賣方的事先同意前,將不得退還。
正確的授權同意退貨為:
- 清潔劑、發泡填縫劑、HVU2與HVU-TZ化學藥劑、賣方指定的防火產品 (點擊查看產品清單),出貨後恕不接受退換貨。
- 除上述產品以外之產品若要辦理退貨必須在出貨日起14天內(含例假日)申請,且貨品情況必須完好如初。
- 必須開立銷貨退回折讓單或返還原始之發票。
- 必須送到賣方指定地點,而退運費用則由買方負擔。
- 化學品之退還,因出售後賣方即無法掌控貨品之保存方式是否符合貨品之需求,致退還之貨品均無法再為銷售,故除貨品的退還乃因賣方的錯誤所致者外,須收取退還貨品總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作為廢棄品處理費用,最低廢棄品處理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即廢棄品處理費用低於新臺幣1,000元時將以1,000元計。
- 賣方恕不接受非常備庫存品或停售的產品之退貨。
- 因應買方需求的特殊規格產品,恕不接受退貨。
- 賣方保留最終權利以任何本地法規處理退貨。
貨物移轉和風險
從買方運送出的貨物,在賣方未收到貨物前,風險歸買方。
本送貨單之價款,買方未完全清償或交付賣方之支票未獲兌現時,貨物之所有權仍歸賣方所有,賣方得隨時取回該貨物買方不得異議。
產品保固
1. 所有已售出的商品得享有產品保固。(保固期間依個別產品型錄所示)
2. 在台灣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產品保固之範圍不包含:
- 由於買方的操作不當、疏忽或錯誤所造成的損壞,包括但不限於未依賣方的建議儲存、處理、使用、保 養或與其他產品混合使用所致意外和磨損之情形。
- 對於產品的破損、短少或其他衍生的費用係由於買方或買方之員工或買方之承包商所造成者;且買方因此需對於其他第三人負擔之各項費用或損害賠償責任等,賣方概不負責。
- 產品零件之正常損耗或更換。
- 因可歸責買方之事由、或依買方之指示導致產品發生瑕疵者。
損害賠償責任
1. 如果由於賣方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所導致的人身傷害或死亡,賣方將負損害賠償責任。
2. 賣方對以下事由所造成的侵權、疏忽或其他申訴、破損、短缺等,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 因買方之故意過失、錯誤所造成的事件、失職、疏忽或違反合約的付款方式等。
- 買方之利潤或銷售或收益等損失,與賣方間不具相當因果關係之間接損害者。
3. 賣方對產品引起的所有法律責任(包括產品瑕疵所產生的所有責任及賠償),以產品的合同售價為其上限。
4. 賣方不保證產品的使用不違反第三者的權利,而且賣方對此不負擔保及損害賠償之責任。
銷售相關的服務:
- 買家確保賣方人員(例如員工,代理商和承包商)安全進出買家辦公地方或/及工地、施工場所;
- 買家確保賣方執行銷售相關的服務時,已獲取所有所需的執照和允許;
- 於相關施工場所執行銷售相關的服務時,買家需提供充足電力和照明等設施;
- 買家確保相關施工場所之職業安全及衛生; 及
- 除非由賣方或其代理疏忽造成,否則買家將全面權承擔賣方人員的死亡或人身傷害及賣方財產損失的責任。
知識產權
本送貨單中的任何內容均不構成任何知識產權的轉讓。 您承認並同意,在您和我們之間,我們擁有貨物的所有知識產權。 您必須事先獲得我們的書面批准,以便您使用我們的商標或品牌。
證明書
- 如需索取原廠材質證明,證明費用將由賣方另行報價,由買方負擔,並於當期貨款同時給付賣方。
- 防火產品未依照UL標準工法規範施作將不給予UL工法認證,只能提供產品銷售證明。
- 產品銷售證明必須在產品銷售後3個月內開出,逾期不予受理。
不可抗力
如果出現任何超出買賣雙方能力範圍或不可預測的事件或情況(天災、戰爭、勞資糾紛、政府行為)阻礙義務的履行,導致其中一方在自身不存在任何過失的情況下無法履行其義務,則買賣雙方須在發生前述事件或情況期間以及在前述事件或情況波及的範圍內均被免於履行其義務。
管轄合意
若因買賣標的物有糾紛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出口管制
買方應按要求向賣方提供遵守出口管制法規所需的所有資訊和文件。如果買方向第三方(包括乙方的關聯公司)提供喜利得產品,則買方承諾遵守出口管制法規。 若買方違反本條款,賣方有權拒絕履行合同/訂單。另外,如果出口管制法規和/或海關法規使得接受或履行合同變得困難或被禁止,賣方可以(a)拒絕接受任何訂單或(b)拒絕履行合同或任何已接受的訂單。